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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知識】一文了解鋰電池進出口檢驗要求
鋰電池在現實生活中廣泛運用,日常生活中幾乎處處可見鋰電池的身影,像我們使用的手機、充電寶、電動車以及常見的電動園林工具、自動掃地機器人等都含有鋰電池。鋰電池產品一方面給我們生活帶來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產品特性,易發(fā)生燃燒和爆炸,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我國是鋰電池生產和出口大國,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在運輸時可能會發(fā)生起火、冒煙及爆炸等事故,其運輸安全必須得到重視。為更好地服務進出口企業(yè),今天小優(yōu)從鋰電池的分類、進出口檢驗依據和包裝檢驗要求等方面進行介紹,以便進出口企業(yè)了解鋰電池相關知識,確保鋰電池在滿足國際規(guī)范要求的同時,實現更加安全地進出口。
一鋰電池的分類
第一類是單獨運輸的鋰電池。鋰電池作為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可分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鋰金屬電池內含金屬態(tài)的鋰,通常是不可以充電的,而鋰離子電池不含金屬態(tài)的鋰,是可以二次充電的。在單獨運輸時,它們對應的UN編號是3090和3480。
第二類是與設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在實際貿易運輸時,鋰電池經常會與設備放在一起共同運輸,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另外一種是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不管是上面哪種情形,根據是否含金屬態(tài)的鋰,分別對應的UN編號是3091和3481。
第三類是鋰電池驅動的設備或車輛。近年來,各類含有鋰電池為動力的新能源車輛層出不窮,包括自行車、汽車、平衡車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為這類產品分配了UN編號3556和3557。
二進出口檢驗依據
鋰電池及其鋰電產品檢驗監(jiān)管主要依據有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guī)章范本》(以下簡稱《規(guī)章范本》)、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國際民航組織《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guī)則》以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guī)程》等。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要求出口鋰電池必須通過UN38.3試驗,并提供試驗概要。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安全排氣裝置,如果發(fā)生普通事故,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損的設計;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每個包含多個并聯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電池和電池組的制造企業(yè)必須建立良好的質量管理體系等。
三進出口鋰電池包裝檢驗要求
《規(guī)章范本》包裝導則P903條款中提到了下面幾個要求。它是按照產品類別不同劃分的,該導則適用于UN3090,UN3091,UN3480和UN3481項下相關貨物。
(一)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應該采取保護措施,防止電池或電池組因在容器中的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
容器必須達到Ⅱ類包裝的性能指標。對于總質量大于等于12千克的,采用堅固、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以及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還需要有堅固的外包裝、保護外罩、托盤或其他搬運設備。同樣,這種電池或電池組也要固定不能意外移動,電極不得承受其他堆放物品的重量。
(二)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除了它的容器必須達到Ⅱ類包裝的性能指標,設備必須固定,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動以外,電池或電池組還要完全被包裹。
(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或電池組,除了滿足前面的要求以外,應該有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的措施,同時還要防止電池或電池組短路。
(四)當包件中含有設備中的鋰電池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的組合時,包裝上應標記“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如果一個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則該包裝應按照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時進行標記。
(五)豁免條款。
當鋰電池(包括鋰離子和鋰金屬)滿足特殊規(guī)定188條的相關技術要求時,可不受《規(guī)章范本》其他規(guī)定的限制??梢园凑铡捌胀ㄘ浳铩边\輸,免除承運人的資質要求,可以選擇非UN包裝,無需加貼9類標簽等技術要求,而這些技術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企業(yè)的運輸成本,深受進出口企業(yè)的關注。
四對進出口企業(yè)的建議
企業(yè)在進出口鋰電池時,應及時送至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危險貨物運輸條件鑒定。
經鑒定,滿足豁免條件,不屬于危險貨物的,按照普通貨物運輸。
經鑒定,屬于危險貨物的,進口鋰電池所用包裝,應符合《規(guī)章范本》相關的技術要求;對出口鋰電池的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guī)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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