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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滯報金
企業(yè)進口貨物超過海關規(guī)定的申報時限申報即為滯報,按規(guī)定需繳納滯報金。對符合減免滯報金規(guī)定的進口貨物,企業(yè)可向海關提出減免申請,海關經過審核后可視情況全部或部分減免滯報金。
進口貨物申報時限
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日計征,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郵運進口貨物應當以自郵政企業(yè)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郵運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郵政企業(yè)向海關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并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的,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并經海關審核同意,以撤銷原報關單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進口貨物收貨人在向海關傳送報關單電子數據申報后,未在規(guī)定期限或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海關予以撤銷電子數據報關單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重新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
滯報金征收金額
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千分之零點五,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不足人民幣一元的部分免予計征。征收滯報金的計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 0.5‰ × 滯報期間
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
申請減免滯報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主管地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
● 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guī)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xù)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fā)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
● 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于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于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其他特殊貨物的;
● 因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 因海關及相關司法、執(zhí)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 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準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征收滯報金:
1.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被依法變賣處理,余款按《海關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上繳國庫的;
2.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根據《海關法》有關規(guī)定向海關提供擔保,并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xù)的;
3.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并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
4.進口貨物經海關批準直接退運的;
5.進口貨物應征收滯報金金額不滿人民幣50元的。出口貨物存在走私違規(guī)嫌疑,海關進行調查;其它特殊情況。
滯報金減免申請
根據現行規(guī)定,申請人向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減免滯報金申請書;有關主管部門證明材料;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復印件(如:配額證明、許可證、減免稅證明、擔保憑據等);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滯報金繳款通知書復印件。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關總署決定實施進口貨物滯報金減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口貨物滯報金減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后,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提交《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進口貨物滯報金減免)》,并免于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0號附件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guī)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附件2)
●《關于明確進口環(huán)節(jié)滯報金補征起點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26號)
●《關于實施滯報金減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1號)